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政興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政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興因傷害致死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78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