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下午四時許為警採尿回溯九十六小時內之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起訴書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