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1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622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確定判決中關於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確定判決執行(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項參照),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憲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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