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118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1187號裁定准許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187號、96年度執全字第609號卷核閱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假扣押之本案起訴,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兩造尚無訴訟繫屬資料,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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