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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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4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5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罪,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高明哲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