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2月15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附表┌─────────┬────────┬────────┬────────┬────────┬────────┐│編號│01│02│03│04│0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2級)│(施用1級)│(施用2級)│(施用1級)│(施用2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有期徒刑3月減為1││││4月15日│月│月│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5日│93年7月至94年3月│93年7月至94年3月│95年8月4日│95年8月4日││││16日│16日│││├─────────┼────────┼────────┼────────┼────────┼────────┤│偵察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核│板橋地檢94年度核││及案號│偵字第2191號│退毒偵字第953號│退毒偵字第953號│退毒偵字第953號│退毒偵字第95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1094號│1094號│1094號│10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8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1940號│3623號│1094號│1094號│1094號││判決├─────┼────────┼────────┼────────┼────────┼────────┤││確判日期│96年6月28日│96年7月5日│96年4月30日│96年7月5日│96年4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2級│第10條(施用1級│第10條(施用2級│第10條(施用1級│第10條(施用2級│││)│)│)│)│)│├─────────┼────────┼────────┼────────┼────────┼────────┤│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2月│編號2至5號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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