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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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原告 王夏滿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彥君 律師
被告 陳彥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5萬元,及其中新臺幣900萬元,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萬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嗣於11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如後開原告聲明所示(見本院卷第203頁)。核原告所為聲明之變更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因有資金周轉需求,由訴外人 陳維慎 出面於106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150萬元,原告於同日自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匯款150萬元至被告指定之觀邸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觀邸公司三信帳戶)。又被告於108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400萬元,原告於同日經雙方合意扣除先前借款及當月利息後,匯款395萬至被告指定之觀邸公司三信帳戶,及陳維慎於同日將對被告之借款債權350萬元讓與原告,兩造結算後,於同日簽立借款憑證(下稱系爭借款憑證),載明「本人陳彥霏(即被告)自108年6月1日起向王夏滿(即原告)借支900萬元,期限兩年」,並議定利息「以月息壹分」計算,於每個月底支付,並由被告簽發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屯分行、面額各500萬元、400萬元之支票2紙予原告供作擔保。
㈡詎被告於上開約定還款期限即110年5月31日屆至後,未依約返還系爭借款,且於110年8至10月均未清償利息,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2月每月亦僅清償如附表二所示,每月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利息,共計36萬元,經原告於112年6月5日、112年10月25日寄發存證信函催討,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民法第477、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00萬元及本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0萬元,及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135萬元。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主張系爭借款900萬元不爭執(本院卷第121頁),惟被告於106年10月2日向原告借貸之150萬元,已於107年6月14日匯款150萬元至原告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清償(本院卷第123、137頁),兩造於108年5月28日簽立系爭借款憑證時,因被告當時處於焦慮狀態,沒有仔細核對,而未扣除,系爭借款應扣除被告已清償之150萬元,故原告僅得請求返還本金750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項各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900萬元,並約定每月利息為1分,而被告於110年8至10月均未清償利息,自110年11月起至112年2月則每月清償如附表二所示,每月2萬元至5萬元不等之利息,共計36萬元等情,此有系爭借款憑證(見本院卷第17頁)、債權請求權讓與同意書(見本院卷第103頁)、原告之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卷第77至101、107至115頁)在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兩造間確有900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乙節,應堪認定。
㈡至被告抗辯業已清償系爭借款之其中150萬元云云。按債務人主張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債務人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查原告雖不爭執被告有於107年6月14日匯款150萬元至原告之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本院卷第137、183頁),然爭執上開匯款並非清償系爭借款。審諸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尚不能僅以兩造間有該金流往來,遽論係為清償系爭借款,且觀諸兩造於108年5月28日簽立之系爭借款憑證,仍載明借款金額為900萬元,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亦均按月給付利息9萬元予原告。是被告上開抗辯,均非可取。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於108年5月28日簽立系爭借款憑證,約定清償期為2年,則被告應自110年5月28日起負擔遲延給付之責。又系爭借款憑證業已約定利率為每月1分,即年息為百分之12,則原告請求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及110年8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未足額清償之利息135萬元(計算式:900萬元×1%×19個月-36萬元=135萬元),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5萬(計算式:900萬元+135萬元=1035萬元),及其中本金900萬元,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予以
論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一:
編號
支付利息
(年月)
支付日期
被告匯入
原告申設之金融機構
匯入金額
(新台幣)
證據出處
1
108年6月
108年7月1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89頁
2
108年7月
108年7月31日
90,000元
3
108年8月
18年8月30日
90,000元
4
108年9月
108年9月30日
90,000元
5
108年10月
108年10月31日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81頁
6
108年11月
108年12月3日
90,000元
7
108年12月
108年12月31日
90,000元
8
109年1月
109年1月31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91頁
9
109年2月
109年3月2日
90,000元
10
109年3月
109年3月31日
90,000元
11
109年4月
109年4月30日
90,000元
本院卷第93頁
12
109年5月
109年6月1日
90,000元
13
109年6月
109年6月30日
90,000元
14
109年7月
109年7月31日
90,000元
本院卷第95頁
15
109年8月
109年8月31日
90,000元
16
109年9月
109年9月30日
90,000元
17
109年10月
109年10月30日
(帳號00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109頁
18
109年11月
109年11月30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97頁
19
109年12月
109年12月31日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45,000元
本院卷第83頁
20
110年1月
110年1月4日
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45,000元
本院卷第111頁
21
110年2月
110年2月8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97、99頁
22
110年3月
110年3月2日
110年3月5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0,000元
30,000元
23
110年4月
110年3月31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99頁
24
110年5月
110年5月3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101頁
25
110年6月
110年5月31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0,000元
110年6月8日
中華郵政臺中民權路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30,000元
本院卷第115頁
26
110年7月
110年7月1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90,000元
本院卷第101頁
27
110年8月
未付
28
110年9月
未付
29
110年10月
未付
附表二:
編號
支付利息
(年月)
支付日期
被告匯入
原告申設之金融機構
匯入金額
(新台幣)
證據出處
1
110年11月
110年11月30日
國泰世華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0,000元
本院卷第147頁
2
110年12月
110年12月30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49頁
3
111年1月
111年1月29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51頁
4
111年2月
111年3月1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53頁
5
111年3月
111年3月31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55頁
6
111年4月
111年4月29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57頁
7
111年5月
111年5月31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59頁
8
111年6月
111年6月23日
30,000元
本院卷第161頁
9
111年7月
111年7月30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63頁
10
111年8月
111年8月31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65頁
11
111年9月
111年9月30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67頁
12
111年10月
111年10月31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69頁
13
111年11月
111年12月1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71頁
14
111年12月
112年1月3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73頁
15
112年1月
112年1月18日
50,000元
本院卷第175頁
16
112年2月
112年2月28日
20,000元
本院卷第1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