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1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11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昇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6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被告李昇峰自民國113年10月起,參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阿峻 」、通訊軟體LINE暱稱「霓娜」、TELEGRAM暱稱「H」等成年人所主持、操縱及指揮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8841號起訴,非在本案追加起訴範圍),擔任提款車手工作,負責依照「H」之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拿取金融卡,並於提領該金融卡帳戶內之款項後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並約定以收取款項之1%為報酬。李昇峰與「H」、「霓娜」、「阿峻」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隱匿、持有他人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 杜宛姍 等6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附表所示本案詐欺集團所管領之帳戶內。嗣李昇峰遂依「H」之指示,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向「阿峻」拿取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後,復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款項後,再返回上址將上開提領贓款交予「阿峻」,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此方式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等罪嫌,並認上開部分與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案件,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李昇峰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8841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本案與前案係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追加起訴等語。然本案追加起訴係於114年3月17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17日中檢介宿114偵6385字第1149031308號函暨蓋印其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與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憑,而前案業已於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2月25日宣判,有前案之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從而,本案檢察官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行追加起訴繫屬本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郭家豪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杜宛姍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7日22時30分許,假冒網拍買家、黑貓宅急便客服,佯稱:無法驗證帳號,需依指示快速驗帳號,證明財力云云,致告訴人杜宛姍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0日14時23分許

4萬9986元

郭士文 申設之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4時2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肚農會

113年11月10日14時29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10日14時29分許

1萬元

2

林岑娜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11時48分許,假冒網拍買家、7-11賣貨便客服、簽署專員,佯稱:需完成實名認證云云,致告訴人林岑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0日14時59分許

2萬9985元

郭士文申設之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20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大肚火車頭門市

113年11月10日15時8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11月10日15時21分許

2萬元

113年11月10日15時22分許

2萬元

3

劉家豪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11時1分許,假冒網拍買家、賣貨便客服、郵局專員,佯稱:需匯款驗證帳號云云,致告訴人劉家豪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21分許

2萬9985元

張耘瑄 申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52分許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肚全聯

杜宛姍

(已提告)

同編號1

113年11月10日15時24分許

5萬11元

張耘瑄申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55分許

2萬5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紙門市

113年11月10日15時55分許

2萬5元

113年11月10日15時56分許

2萬5元

4

于瑢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6時許,假冒網拍買家、7-11賣貨便客服、客服專員,佯稱:須完成實名認證、驗證帳戶云云,致告訴人 包于瑢 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4分許

4萬9986元

張耘瑄申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48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肚全聯

113年11月10日15時49分許

2萬元

5

陳柏宇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14時5分許,假冒網拍買家、黑貓宅急便客服、銀行專員,佯稱:需驗證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陳柏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22分許

3986元

張耘瑄申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50分許

1萬4000元

6

紀書瑋

(已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0日15時7分許,假冒網拍買家、LALAMOVE專員,佯稱:需簽署登記,但操作失敗,需匯款沖正云云,致告訴人紀書瑋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1月10日15時50分許

3萬6036元

張耘瑄申設之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10日16時9分許

2萬元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台紙門市

113年11月10日16時10分許

1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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