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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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債權人 林清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子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或借款關係請求?
二、承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①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②請求110,000元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附之本票影本所
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本票未載發票日,票號596849之發票日經改寫未簽章,依票據法之規定上開三紙本票係屬無效)③釋明票號0000000、318119本票之提示日為何?並應分別載明年、月、日。
三、承一,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請釋明:①請求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②自民國107年4月23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資料。(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