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1號債權人勝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鈺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汯德州實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商業登記事項卡所載,債務人汯德州實業行現為第三人 曾珮京 所獨資,請提出汯德州實業行民國102年
4月17日起迄106年2月21日商業登記事項卡,如債務人汯德州實業行於102年4月17日起至106年2月21日止由曾克原變更為曾珮京,則請釋明曾珮京有受讓該契約之依據,如汯德州實業行之負責人未曾變更,請釋明債務人究為何人。。(按獨資商號,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契約責任)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