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珮君 (原名: 魯珮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申請人為魯珮君,倘有更名應補正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顏珮君與魯珮君為同一人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