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黃宇蓮 陳國賢 被告 杜佳融
廖睿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不明確,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臺南市○○區○○段1870建號之建物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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