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告 林東碧 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被告張蘭原住臺南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鎮○○村○○路博雅星城20幢202號,建築面積
120.42平方米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移轉登記與原告,惟原告究係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抑或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屋之使用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如係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系爭房屋之所有權能否與其坐落土地之使用權分離而移轉?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