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號原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世賢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文欽 律師複代理人 蔡淑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