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吳欣霓 訴訟代理人 侯冠全 律師被告 吳順天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