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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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號4
樓,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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