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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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俞秀端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李炳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炳興(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所附繕本不足,請再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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