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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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8號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務人 陳躍文 兼法定代理人 陳雪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