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雅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雅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雅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
5部分,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5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7至8部分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4、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共5罪│共2罪││├────────┼───────┼───────┼───────┤│犯罪日期年月日│102.04.25、│102.05.07、│102.05.28│││102.05.06、│102.05.10││││102.05.07、│││││102.05.15、│││││102.05.15│││├────────┼───────┼───────┼───────┤│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3721│度偵字第13721│度偵字第13721│││號、第14591號│號、第14591號│號、第1459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540號│2540號│25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0.25│102.10.25│102.10.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540號│2540號│2540號││├────┼───────┼───────┼───────┤││判決確定│102.11.25│102.11.25│102.11.25│││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5635│度執字第15635│度執字第15635│││號│號│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共2罪││├────────┼───────┼───────┼───────┤│犯罪日期年月日│102.03.24、│102.09.03、│102.08.12│││102.03.27│102.09.0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2年│臺北地檢102年│士林地檢102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8597號│度偵字第8597號│度偵字第10151│││、第17774號│、第17774號│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985號│985號│第24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0.29│102.10.29│103.01.22│││││││├───┼────┼───────┼───────┼───────┤││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易字第│102年度審易字││││985號│985號│第2404號││├────┼───────┼───────┼───────┤││判決確定│102.11.26│102.11.26│103.02.24│││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年│臺北地檢102年│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7982號│度執字第7983號│度執字第1415號│└────────┴───────┴───────┴───────┘┌────────┬───────┬───────┐│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2.08.18│102.08.18│││││├────────┼───────┼───────┤│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士林地檢102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9236號│度偵字第9236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第23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2.11│103.02.11││││││├───┼────┼───────┼───────┤││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審易字│102年度審易字││││第2339號│第2339號││├────┼───────┼───────┤││判決確定│103.03.10│103.03.10│││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72號│度執字第16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