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818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陳盟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貳萬零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