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1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8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6月20日17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持不詳之物品在該大樓第9至12樓樓層內敲下該大樓內樓梯之止滑銅條4支而竊取之。甲○○攜上開卻得知銅條嗣於走出該大樓時,為該大樓診所員工透監視器發現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 固坦 認曾於前開時地前往該大樓,持4條止滑銅條欲前往變賣等情,然矢口否認有持不詳物品將上開銅條敲下,並辯稱:其在該處等朋友,適有一不詳染頭髮男子拿一袋東西下來,其就上樓去看,在該大樓不詳樓梯間發現該4條止滑銅條,故將之拿下來云云。然查:被告已坦承持上開銅條欲離開大樓變賣等情,監視錄影光碟亦顯示被告持有前開銅條自電梯步出,且證人即在該大樓工作之員工乙○○證稱:當時聽見敲打東西的聲音,看監視錄影器時發現被告從1樓電梯出去手中還持有上開止滑銅條等語明確,被告犯行已足認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該大樓人來人往,該染髮男子有何特殊之處,為何被告一見其下樓便放棄原本所等待之友人上樓察看?又如此恰巧一上樓便能發現銅條?況證人乙○○聽聞敲打聲後便觀看監視器,旋發現被告持銅條由大樓電梯離開,並未提及看見被告所稱染髮男子,是被告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竊取財物,漠視他人合法權益,所竊之物價值新臺幣250元,並非甚鉅,犯後坦承部分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之職業為工、學歷為國中畢業、家境為勉持及其犯罪之情狀等,認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適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書記官陳心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