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丁○○
丙○○○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志峰 律師
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零貳佰元(原告丁○○部分新台幣貳
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原告丙○○○部分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原告乙○
○部分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伍拾柒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