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九八號
  原   告 丁○○
        丙○○○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志峰 律師
原告因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零貳佰元(原告丁○○部分新台幣貳
   拾貳萬陸仟捌佰元、原告丙○○○部分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原告乙○
   ○部分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捌佰零貳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伍拾柒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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