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記官陳惠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