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如附表所示之電話,自八十七十一月起
至八十八年五月止共欠電話費新台幣(下同)十一萬一千二百八十九元迄未給付
,為此本於電話租用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
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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