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國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受刑人江國喜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該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江國喜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莊深淵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表:
受刑人江國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9月中旬至95.5.30│94.11.27至95.5.3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375號│37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審││(96年度聲減字第1397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97號)││├────────┼────────────┼────────────┤││判決日期│95.9.20│95.9.20││││(96.7.23)│(96.7.23)│├─┼────────┼────────────┼────────────┤│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54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97號)│(96年度聲減字第1397號)││├────────┼────────────┼────────────┤││判決確定日期│95.10.23│95.10.23││││(96.8.1)│(96.8.1)│└─┴────────┴────────────┴────────────┘
受刑人江國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5年5、6月間某日至95年│││年月日│6月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73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審│││││├────────┼───────────┼───────────┤││判決日期│96.11.22│││││││├─┼────────┼───────────┼───────────┤│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55號││││││││├────────┼───────────┼───────────┤││判決確定日期│9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