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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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鍾小燕 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聲請人依戶籍資料係居住南投縣鹿谷鄉,惟依聲請狀記載住所
地在雲林縣○○市○○○路○號,另表明每月支出房租位在斗六市○○路○○○巷○○○弄○○號二樓前,則聲請人現究竟居住在何處?上開多處住址與聲請人有何關係?㈡依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之資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財產目錄記載機車1輛,惟依所提財產歸戶資料則記載查無財產,請提出該資產及其價值等相關證明(如行車執照)。㈢聲請人陳稱擔任泉聯茶葉包裝材料行、茗揚茶葉包裝材料行之
名義負責人,該等商號實際由朋友經營,惟依聲請人106年、
107年之所得資料,聲請人有從上開商號各獲得27,168元、66,031元之給付(所得格式71D),請實際經營者出具相關證明,並請提出該等商號近5年之營收資料。
㈣聲請人主張因朋友經營上開商號而積欠營業稅,請提出上開商
號積欠營業稅之相關資料。又聲請人是否已對該朋友採取法律訴追?如無,請說明原因?為何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記載債務人無、債務總金額記載為0元?㈤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薪資明細清單。
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每月房租、水電費
、機車油資、強制險、機車貸款、健保費、勞保費、膳食費、日常用品、電話費等生活必要支出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9,958元,已逾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2條第1項規定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866元之標準,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就上開所列各項生活必要費用提出有上開金額支出之相關證明。
㈦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要保人之身分為本人或第三人投保商業保險
?若有,其保單之名稱、種類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7年5月14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㈩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