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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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原告 張素蓮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 律師被告 賴凱澤
賴凱鈺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原告於前開庭前10日具狀確認所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訴之聲明、計算式及計算依據,並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