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 彭于真 被上訴人 王思佳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