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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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3號聲請人 何敏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4張,業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4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2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5年4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李俊宏┌───────────────────────────┐│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10│├──┼──────────┼───────┼──┼──┤│00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10│├──┼──────────┼───────┼──┼──┤│000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44│├──┼──────────┼───────┼──┼──┤│000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