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5號、112年度執字第1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鈞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本諸限制加重原則,並兼衡公平、比例、刑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則,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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