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2號債務人 江麗玲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代理人 李宗冀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曹𦓻峸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高聿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曾綉純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汶樺 代理人 莊凱鈞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森睿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最後分配完結時,法院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予以公告在案。茲本院已將債務人之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