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吳潮清

被告 吳漢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3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昱志

法官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