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家復 被告 蔡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7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7,823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
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而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