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振東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073、20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楊振東因重利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