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9號債權人青年日報社法定代理人 孫立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順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順德發給支付命令,依法應載明債權人青年日報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債權人青年日報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6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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