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339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異議人鍵億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增榮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間有關裁定緣由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於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之竹監苗字第裁54-DB00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業據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43號解釋闡釋在案。又法院對於交通裁罰聲明異議事件之裁定,基於同一法理,如裁定中有文字誤寫,而於裁定本旨無影響者,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當事人欄及主文間有關裁定緣由之記載,關於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案號、裁決日期及原舉發案號,原記載為「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之竹監苗字第裁54-Z000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公警交局字第Z00000000號)」,均有誤寫,惟原裁定之案情及內容,均係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於民國100年10月6日竹監苗字第裁54-DB0000000號處分(原舉發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號)所為,是該誤寫於裁定本旨並無影響,爰依前開解釋及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