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486號原告大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智宏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被告 陳彥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二四一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拔群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