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仲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仲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仲祐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 鄭仲祐前 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台審字第二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搶奪案件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九十三年度台審字第三00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因強盜案件,於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0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經本院以九十六年易字第一七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案件,嗣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四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十一月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四年七月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一六六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七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四二九五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0年七月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四二九五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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