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聲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陳中 和相對人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右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命相對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行政法院命第三人參加訴訟,必以其人就該訴訟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為限,此由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觀之,意義甚明(本院四十七年裁字第五四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命相對人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參加訴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代表國家核予伊品位加給,以政府本屬一體,對人民之承諾自有應履行之承擔責任云云,惟查相對人就本件訴訟,非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尚難認為有命其參加訴訟之必要。況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已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聲請人此項聲請殊屬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吳仁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吳明鴻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