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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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八八號
聲請人 山口 哲章代理人 胡美花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須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者,以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居所或住、居所不明,亦無最後之住所者為限。若夫妻二人共同收養,其中一人在中華民國現有住、居所或有最後之住所者,應逕向其住、居所或最後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毋庸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此觀非訟事件法第二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依卷附收養契約及戶籍謄本記載,聲請人 山口哲章 係與其配偶 陳芝蘭 共同收養 陳佩瑜 為養女,陳芝蘭在中華民國之最後住居所在台灣省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五鄰朝陽十五之一號,依上說明,聲請人應逕向台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是其聲請本院指定管轄,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蘇達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