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8788號債權人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呂正華 代理人 曾銘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茂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及委任狀上補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應有姓名)
。㈢聲請狀上載「法定代理人」曾銘鏗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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