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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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林明進前於民國98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即附表編號1),雖經上訴,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17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79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即附表編號2),雖經上訴,仍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9年間,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3),而編號
1至編號3,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357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其再於同年間,因恐嚇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埔刑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4,又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7份、裁定書影本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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