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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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麗卿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帳冊貳本及傳真機壹臺,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麗卿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87號所為緩起訴處分,於100年3月15日確定,復於101年3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0張係被告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帳冊2本及傳真機1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266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曾麗卿因前揭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87號所為緩起訴處分,於10
0年3月15日確定,復於101年3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10張係被告當場為六合彩賭博之器具;扣案之六合彩手冊1本、帳冊2本及傳真機1臺,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坦承在卷,並有照片6張、簽單影本10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紙在卷可考(見偵卷第13頁、第23至33頁、第43頁),上揭簽單10張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論該物品是否屬犯人所有,均應沒收,而其餘扣案物品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