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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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尊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