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陳金葉 被告 蔡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伍仟肆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