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224號

原告 陳思廷

被告 李泳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判決關於宣判日期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依首開規定,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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