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 林武靖 原告與被告 黃劉美琴 等4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7,3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