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曾明德 被告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被告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嘉誠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另有關原告起訴狀所列當事人欄位之記載,經本院依原告聲請,查得被告「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新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廢止前之公司設址為「台北市○○區○○路○號1樓」、董事為傅嘉誠、李建興,爰依職權更正及增列如上,如兩造就當事人欄位之記載有意見,請具狀陳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