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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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04號原告 向春華
楊雅婷 曾梅閨 黃蓮招 劉瓊枝 張翊琳 邱淑貞 張肇鴻 張楊美雲 廖峻毅 陳鳳 呂明珠 曾竹君 邱秀珍 曾瑋婷 廖曾香妹 温遜珍 彭仲謙 前列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向春華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 劉筱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