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庚○○被告丁○
乙○○丙○○癸○○戊○○辛○○壬○○丑○○兼以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
甲○○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二頁第三行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0,340元(即裁判費34,660元、土地分割複丈費15,690元),兩造應有部分各2分之1,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5,1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蔡曉卿